
隨母親生活的14歲女兒
突然提出要跟父親生活
但父親卻因組建了新家庭
拒絕了這一請求
為此
女孩的母親
一紙訴狀把前夫告上法庭……
對于這起父母雙方均欲放棄
未成年女兒撫養權的特殊糾紛案件
法院會如何判定?
離婚十多年后
母親起訴變更女兒撫養權
2005年,張斌與葛小娟相識并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下女兒小雨。遺憾的是,因感情不和,兩年后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雨跟隨母親生活,撫養費由母親自理。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義為主張撫養費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張斌每月負擔小雨生活費400元,并承擔教育費、撫養費的一半。之后,小雨以生活開支較大為由,訴至法院提高了撫養費。
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親一起生活,但遭到張斌拒絕。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堅持要與父親共同生活為由,到啟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法官:離婚后請把
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隨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長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盡撫養義務,F小雨已年滿十四周歲,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和責任能力,其根據父母現狀和自身意愿,明確要求跟隨父親生活。
此外,相比于葛小娟,張斌居住生活在啟東市區,有穩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最終,法院判決小雨變更由張斌撫養。張斌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認定從子女利益角度出發,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狀態、實際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見的基礎上,認定其跟隨父親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長。
“父母是孩子最信賴的人,夫妻離婚后,雙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時,請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對孩子的撫養、教育和保護作為優先考慮的事項,是每一位父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
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4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條解讀
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總則實施以后,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起算點從十周歲降低至八周歲,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并沒有隨之變更。民法典中的規定,直接明確了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其撫養權的歸屬原則,尊重他們的意愿,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中,使用了“直接撫養”而非之前《意見》中的“隨某方共同生活”,這種文字表達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這一概念有了更明確的認知。
那么,哪些情形下
可以變更撫養關系?
始終是我們要堅持的第一原則!
(責任編輯:威展新聞網)